2015年10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4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说明了配合慈善法的出台,政府有意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
关于专项基金的管理,下文将会给大家科普一下。
基金会如何评估和筛选公益项目,决定是否允许在其名下成立专项基金?
首先,项目必须与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受众、宗旨等一致;
其次,基金会特别看重发起人的品德与能力。申请人必须对公益有热诚,申请人或其团队要有较好的筹资能力,比如说拥有一定数量固定的大额捐赠或企业捐赠来源;
项目设计是否合理、运作能力等也是基金会的考虑范围。
国内专项基金会的设定资金额度是什么?
一般而言以一百万人民币为最低的标准,但是不同的基金会的要求有所不同。有的基金会要求甚至达二百万元人民币,有的基金会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给出设定资金的标准。比如说,有的项目规模比较小,覆盖人群比较小,所以可能还不需要到一百万的资金量来维持项目运作,此时可以协商较低的资金额度。为了规避项目风险,基金会一般会要求资金全部到账再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必须具有可持续性,制定明确的捐助目标与计划,否则只能称为“专用款项”。
管理费收取弹性?
国内基金会管理费收取弹性一般在5%~10%之间,有的专项基金由于特殊原因免收管理费。《通知》第一项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这是民政部门首次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作出规定。其中必须注意“列支”与“年度总支出”两个字眼。“列支”是指逐项列明专项基金真实发生了的每项管理成本,成本费用计入专项基金的总支出中,并且不能超过专项基金总支出的10%。
管理权限在秘书长还是理事长?
不同基金会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每一个专项基金都会有一个“管理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包括专项基金的发起方、基金会代表,共同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而关于资金的审批,最终的决定权一般在于秘书长。基金会财务人员审阅发起方报以审批的单据,并上传请示秘书长,最终得到秘书长的书面批复才可放款。
各基金会是否都能严格按照所指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与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在很多基金会的网页中可以找到关于其对专项基金管理的一些规范性文件。由于目前尚无针对专项基金的法律法规,因此有些基金会在管理专项基金的过程中稍显随意。而且有的基金会对专项基金仅仅是收取管理费,而缺乏管理,或是仅仅卡住入门关,对于后期疏于管理。一般而言,专项基金的协议时长为两年至三年,基金会对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终止协议。对于运作或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基金会可以予以终止或清理。
资金使用:
目前法律对公益专项基金并没有年度使用比例的限制,而公募基金会的年度使用比例是70%,非公募基金会的年度使用比例要求则是8%。专项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一般专项基金的发起人都会有明确的捐赠目的,在设立专项基金时,基金会代表及发起人将会在协议上对此进行说明。捐赠者可以直接参与专项资金的管理,也可以完全委托基金会管理。而有的专项基金有对应的公益项目,有专门的执行团队,例如免费午餐等。基金会更多起到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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